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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政策

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2/25


各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相关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现将《合肥市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0日

合肥市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安徽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皖教职成〔2018〕7号),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职业教育指示要求,应社会所需,与市场接轨,同企业合作,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依法实施、合作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校企双主体的合作育人机制,开展校企协同育人、合作研究、共享资源等活动,构建育人、生产、科研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促进人才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方位融合。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建设1-3所国家级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2-3个国家级骨干专业(群);创建1个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3-5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7-9所职业院校成为省产教融合典型示范校;20个省级产学研合作联盟;5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15所市级产教融合典型示范职业院校;50个市级企业实习实训基地,30个市级职业院校开放型实训基地;建设30个市级产学研合作联盟,30个市级校企共建的专业创新团队。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示范群体效应,助力我市创建国家产教融合示范市。

三、合作形式

职业院校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制定校企合作规划,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每一个专业方向要有至少两家有实质性合作、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合作企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校企合力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一)根据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校企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开展跨境合作,职业院校可在企业建立分校区,企业可在学校设立生产型基地,校企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

职业院校和企业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合理确定合作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四、保障措施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托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校企合作工作,承担职业教育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发改、经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支持校企合作工作。

(二)学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经所在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院校兼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薪酬。企业要保障到职业院校兼职技术人员的授课时间,并给予其本企业在岗人员待遇;职业院校和企业协商给予企业来校兼职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三)公办职业院校重点专业从企业引进专业紧缺教师,符合以下条件的,比照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开辟绿色通道。

高职院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引进在企业长期担任技术技能岗位中高层职务且具有一定教学经历和对应专业研究生学位并拥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引进对象为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相应岗位工作经历的企业高级技能人才、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队员、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江淮杰出工匠等六类人员。

(四)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校企合作规划,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规模以上企业按职工数5%安排学生实习岗位,将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五)在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经费如下:

支持产教融合高水平实训基地建设;

支持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支持职业院校师生到企业开展实习实训;

支持校企合作开发的新课程、新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

定期按程序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

对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现代学徒制培养、产学研合作联盟、创新团队等给予奖补。

五、监督考核

(一)加强政府督导考评。市、县(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职业院校、企业、行业、政府落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评估报告,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二)加强校企合作责任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校企合作情况作为职业院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发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校企合作责任,督促企业将校企合作情况纳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三)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工作。定期开展市级校企合作项目绩效评估,建立退出机制管理。

职业院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等名目的费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或税收优惠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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